交通运输部关于明确内贸集装箱水路运输商品汽车安全运输要求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第19号根据《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有关规定,通过内贸集装箱水路运输、以闪点在38℃以下的易燃液体为燃料驱动的新出厂商品汽车,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按照普通货物运输:一、车辆燃料箱中存有的燃料较少,且车内油量警示灯亮起。二、车辆安装的电池已采取防短路措施。三、车辆在集装箱内有效系固,避免运输过程中发生位移。其他车辆交付船舶运输,应当符合《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的规定。特此公告。交通运输部2020年3月17日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部法制司、水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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